一、违约用电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违约类别: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它电源私自并网。
处罚:
1. 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4.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5.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二、常见窃电行为:
1.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 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处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由供电企业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