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完善,新兴产业不断增加,经济结构和用电类别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电价类别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新的用电形势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电力交易市场价格秩序,完善我区销售电价管理,使电价比较真实地反映各类别用电的特性和成本,体现公平负担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本通知印发的销售电价分类说明从2015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自治区现有电价类别执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12月2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抄送: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国税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南方能源监管局广西业务办公室,本局正、副局长,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秘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14年12月2日印发
附件
广西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试行)
一、居民生活电价
居民生活电价,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场所、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一)适用范围
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供水二次加压、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用电。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不含经营性和非生活设施用电。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8、部队营房内的生活用电。
(二)其他规定
1、凡利用上述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得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而应按用电性质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可根据设备容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各类用电比例,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及社会福利企业,仍按其用电性质执行分类电价。
3、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是指除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居民生活用电。
4、全区居民生活用电统一试行阶梯电价,其中合表居民户电价范围包括:(1)高压供电的居民用电;(2)实行低供低计的住宅小区总表户;(3)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部队等原执行居民电价,以及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职工宿舍、学生公寓等低压总表供电客户;(4)以定比定量方式计费的居民用电;(5)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居民用户。
二、一般工商业电价
(一)非居民照明电价
非居民照明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以外的照明及办公设施、空调等用电: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的照明、办公设备、职工食堂、医疗器械、实验仪器、空调等用电。
2、生产、经营企业行政管理机关的照明、办公设备、空调、职工食堂等用电。
3、铁道、航运、航空等指示灯、信号灯用电,隧道照明和通风用电,公路照明、指示灯、信号灯、收费站用电。
4、城乡公共(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指挥岗亭用电。
5、公共厕所、公园用电。
6、义卖、义演、募捐活动用电。
7、居民住宅区内的物业管理部门的办公用电。
8、非工业用的电力(电动机、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用电)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9、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二)商业电价
商业用电,是指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用电,不分照明和动力:
1、商业批发零售业:商场、商店、批发中心、集贸市场、超市等。
2、宾馆(包括日租房酒店)、饭店、招待所、疗养院、旅社、度假村、酒店、娱乐山庄、餐馆、茶楼(茶座、茶馆)、咖啡厅、浴室、美容美发厅、影楼、彩扩、洗染店、食品店、冷饮店、糕点店、酒吧、氧吧、商务会所、夜市等。
3、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戏机室、网吧、健身房、棋牌室、游泳馆、保龄球馆、高尔夫球馆、商业性体育馆、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收费的旅游点、旅游公司及其门市部、收费公园、收费娱乐场所、临时性商业演出活动场所等。
4、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邮政、通讯业、商业性家政、旅行服务、拍卖场所、中介、殡葬服务业等经营场所用电。
5、金融、证券、保险业、寄卖行、租赁行、典当行等经营场所用电。
6、航空、铁路、公路、航运行业的售票厅、候机楼、候车室、客货码头等经营服务场所用电。
7、房地产经营场所用电。
8、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经营性培训机构用电。
9、家用电器维修、车辆维修、洗车场、汽车美容及保养服务等用电。
10、书报亭、电话亭、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用电。
11、商业广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用电。
(三)非工业电价
非工业用电,是指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
1、党政机关、部队、医院及科学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非电气化铁路、管道输油输气、航运、电车、仓库、码头、飞机场、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3、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4、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已用作商业用途的除外)。
5、通讯公司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6、消毒中心、洗涤中心动力用电。
7、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
(四)普通工业电价
普通工业用电,是指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
1、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工业生产用电。
2、机关、部队、监狱、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或对外承受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3、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4、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5、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和鲜活农产品冷库用电;装机总容量超过20千瓦的农村粮食加工(包括脱粒、脱壳及与之相关联的粉碎、打糠、磨浆等)用电。
6、生产性服务业用电(生产性服务业包含金融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业、设计咨询、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等)。
三、大工业电价
(一)适用范围
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
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生产用电。
4、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和鲜活农产品冷库用电。
5、生产性服务业用电。
下列用电按照大工业用电电价执行:
1、军工产品生产、军事动力用电(不分容量大小)。
2、城乡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垃圾中转站的生产用电(不分容量大小)。
3、化肥生产用电(不分容量大小)。
4、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电。
(二)电价构成
大工业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两部制电价包含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算的电价。
(三)基本电价
基本电价可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但在一年内保持不变。
1、按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1)按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时,计费容量按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用户受电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电动机千瓦视同千伏安)。
(2)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基本电费。
(3)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4)同一法人在不同用电地址的用电与供电企业分别确立供用电关系,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分别计算。
2、按最大需量计算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
(1)最大需量,以15分钟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为标准。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时,最大需量包括不通过用户受电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的容量。对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在同一时间对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在分别计算最大需量时,因供电企业原因(如计划检修、施工、试验等)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加的最大需量,其增加部分应在计算用户当月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
(3)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在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范围内)计收基本电费,如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的,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供电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如不签订合同确定最大需量的,则按变压器容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
3、其他规定
(1)电解铝生产企业在开槽、停槽期间,提前向供电企业报备并经供电企业现场核实的,其当月基本电费可根据其当月实际最大需量计收。
(2)新投产企业在设备调试期间(调试期不超过三个月),经当地政府书面证实并经供电企业现场核实,可按实际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调试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
(四)其他规定
1、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空调(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和空调)与动力用电,按大工业电价计收电费。大工业用户中的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度,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2、电解铝、电石电价,仅限于生产电解铝、电石用电,不包括其他产品,如铝制品、乙炔、石灰氮等用电。
3、电炉铁合金、电炉黄磷电价,仅限于电炉生产的铁合金和黄磷用电,不包括高炉生产的铁合金和黄磷用电。
4、合成氨电价包括合成氨厂内的氨水、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氨等氮肥以及辅助车间用电。
5、电解烧碱电价,仅限于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电解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6、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的电解锰企业,其使用电解法生产金属锰、二氧化锰的电解用电,执行电炉铁合金电价,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解锰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
7、化肥生产电价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等化肥产品的生产用电价格。并不是化肥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都执行化肥生产电价,化肥企业生产液氨、甲醇、甲醛、纯碱、吗啉、香料、硫酸等化工产品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中的相应类别电价。
8、农药、农膜生产用电按照化肥生产用电类别价格执行,但不列入农网还贷资金减免范围。
9、我区氯碱生产企业的氯碱生产用电,按照电解铝类用电价格执行。
10、我区所有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垃圾中转站的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征基本电费)。
11、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按大工业类用电计收电度电费、力率调整电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免收基本电费。
12、大工业用电中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用电按照1-10千伏用电价格执行。
四、农业生产电价
农业生产电价,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一)适用范围
1、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3、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畜禽饲养用电;
4、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5、农业灌溉用电: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6、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二)其他规定
1、农副食品加工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应按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农副食品加工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2、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饲料作物、绿肥作物等为满足群众基本生活的农产品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经营观赏性园林、营业性生态农庄山庄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3、养殖畜类、禽类、水产等用电(除用于观赏、娱乐、取用皮毛等用途用电),直接用于养殖的用电量(不包括养殖场的照明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养殖场区内的附属设备如孵化、饲料加工等用电,属于自产自用电量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非自产自用以及部分用于对外销售的加工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抽水用电及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供水的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5、装机总容量不超过20千瓦的农村粮食加工(包括脱粒、脱壳及与之相关联的粉碎、打糠、磨浆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6、农户烟叶烘烤的烤房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五、电动汽车用电价格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六、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户和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电。
(二)其他规定
1、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83]水电财第215号)中“对不需增设补偿,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对趸售用户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2、高供低计用户的专用变压器有、无功损耗均参与功率因数计算。
3、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接近,电压质量较好,无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或由于电网运行情况,季节性的无功不足或未过剩,需要降低或提高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办法,用电企业应与供电企业协商后由供电企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2)提高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提高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减收电费,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在提高标准和考核标准之间的不增、减收电费,但低于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4、随电价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
七、政府性基金附加
目前我区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如下:
(一)农网还贷资金
1、征收范围:各类用电。
2、征收标准:抗灾救灾用电、化肥生产用电每千瓦时5厘钱;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每千瓦时8厘钱;一般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钱;其他各类用电2.5分钱。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征收范围: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他各类用电。
2、征收标准:每千瓦时0.83分钱。
(三)小型(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1、征收范围: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他各类用电。
2、征收标准:每千瓦时0.05分钱。
(四)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1、征收范围: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他各类用电。
2、征收标准:每千瓦时1.5分钱。
(五)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1、征收范围:各类用电。
2、征收标准:每千瓦时0.4分钱。
(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1、征收范围:除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他各类用电。
2、征收标准: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0.2分钱。
八、本说明所规定内容,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九、本说明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